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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491号

童祖建与王小华、曾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祖建,王小华,曾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91号

原告:童祖建。

委托代理人:许平,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华。

被告:曾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祖建诉被告王小华、曾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祖建于2013年7月11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祖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华、曾带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祖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童祖建负担。

审判员  余黎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