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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刑初字第179号

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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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吸毒,于2013年3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梅子根三叉路口,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向一个叫“高州佬”的男子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红色本田125两轮摩托车此摩托车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已经被故意磨损掉,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摩托车车架号码:LALPCJ7C283292873,发动机号为:83205358。经查,该摩托车为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公居那哨村7号的刘某某某所有,车牌号码为:粤K112**,于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广东省化州市和平农场开发区被盗。破案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失主。��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080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刘某某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指认照片、被盗摩托车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庞显奇二〇一三年��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振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