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65-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2号楼2001,组织机构代码58369585-1。法定代表人孟鸣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4号深圳书城中心城,组织机构代码792587267。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四案均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
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