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19号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何永良。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