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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行申字第10号

王立新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阿中行申字第10号王立新:你因与阿克苏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09)阿市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0)阿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阿克苏市公安局阿市公(英)决字(2009)第01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苏地区公安局阿地公复决字(200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到阿克苏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法人代表办公室要求支付工资是正当合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王立新用烟灰缸将王彦国打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我实施了暴力和强迫行为,依据王彦国伪造的证据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据此请求本院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本案已于2010年4月12日经二审终审判决并生效,你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另对你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