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孟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