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孟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葛晓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