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珲春元宝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法定代表人田万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元龙,该公司职工。被告韩凤霞,女,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元宝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凤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珲春元宝山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元宝山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