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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47号

王海成与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新天地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王海成,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新天地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47号

原告:王海成。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新天地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天地*******号(慈溪。代表人: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新天地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