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47号
原告:王海成。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新天地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天地*******号(慈溪。代表人: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新天地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