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文某溜门进入本县武康镇红山村海越驾校旁失主汤永胜租房,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文某已向失主退回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汤立海、潘筱莲的证言、被害人汤永胜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筱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