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270-1号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刘弘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大禧,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万,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德桥。被告蒙清华。委托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桥、蒙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蒙清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蒙清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燕纪飞
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
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绍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