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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35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赡养费3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