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赡养费3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