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一初字第2276号

叶如春与陈树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叶如春,陈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2276号

原告:叶如春,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树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如春诉被告陈树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如春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如春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