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18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文贵。
委托代理人:蔡继龙。
被告:柯茂森。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柯茂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周巧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