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01-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鼎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鼎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2)西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以(2013)雁民执字第0060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存款63121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3121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西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