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杜伟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寿松,男,汉族。杜伟华诉徐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寿松银行存款372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