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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530号

杜伟华诉徐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伟华,徐寿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杜伟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寿松,男,汉族。杜伟华诉徐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寿松银行存款372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