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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541号

宁素云与侯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素云,侯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宁素云。委托代理人李思,广西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元慧,广西城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素云与被告侯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小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黄伟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