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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一初字第1373号

陆章征与黄召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召关;陆章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373号被告黄召关,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原告陆章征,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召关与被告陆章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召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