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02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月娥,女,19XX年生。诉讼代理人王小余,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系姜月娥之子。被告人王立军,男,19XX年生。自诉人姜月娥以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姜月娥提供了陕2**司鉴所(2012)医鉴字第5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其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其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但其提供的证据中王立军致其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证据不足,经本院通知姜月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王立军致其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有罪证据,在指定的期间内姜月娥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姜月娥虽然提供了其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但未能提供王立军致其轻伤的有罪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姜月娥对王立军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鱼晓斌
审判员 曹世康
审判员 司佳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