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侯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1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西华池镇黎家庄子行政村孙家咀自然村。被告张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合水县职中门前粮油店。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爱俊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皓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