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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

刘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