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67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