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石甫向,××,××年××月××日生,侗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黄忠耀,××,××年××月××日生,壮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石甫向与被执行人黄忠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石甫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忠耀于2013年6月26日将案件赔偿款20000元付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水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东
审判员 吴国社
审判员 潘 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彦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