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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179号

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汉族。

上诉人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2)鄯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强,被上诉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经本院2013年审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2)鄯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阿丽娅·阿尤甫代

审判员 南     斐代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昳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