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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6号

黄世就与柯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国庆,黄世就,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柯国庆,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苏海、张莹莹,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黄世就,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彭华、卢国桢,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柯国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海、张莹莹,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柯国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海、张莹莹,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李康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宇,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柯国庆与被上诉人黄世就、原审第三人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震东担任

审判长、由

代理

审判员胡晓清、杨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汪瑞芊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柯国庆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78元,由本院予以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震东

代理

审判员  胡晓清

代理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瑞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