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柯国庆,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苏海、张莹莹,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黄世就,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委托代理人:彭华、卢国桢,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柯国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海、张莹莹,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柯国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海、张莹莹,均系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李康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宇,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柯国庆与被上诉人黄世就、原审第三人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震东担任
审判长、由
代理
审判员胡晓清、杨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汪瑞芊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柯国庆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78元,由本院予以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震东
代理
审判员 胡晓清
代理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瑞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