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龙执民字第2201号

陆文合与温州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文合,温州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陆文合,1967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温州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兰,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陆文合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陆文合偿还借款4000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7月11日,被执行人温州市美达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陆文合借款40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等待参与分配,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