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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4号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郑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

法定代表人:洪观其,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郑荣跃。

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志龙。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依据(2012)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荣明”轮在舟山海事局登记为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现停泊在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码头的“荣明”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雪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