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
法定代表人:洪观其,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郑荣跃。
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志龙。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依据(2012)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荣明”轮在舟山海事局登记为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现停泊在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码头的“荣明”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雪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