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孟某,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贾斌,兰考县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在2005年被告信奉邪教“全能神”后便经常外出,不顾家庭生活,为让被告脱离“全能神”,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收效甚微。原告于2009年1月带被告到深圳打工,以让被告脱离“全能神”,但在2009年4月17日晚,被告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为此原告多方查找被告,被告仍无音讯,现原、被告分居已满四年,互不履行夫妻责任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次子孟兆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被告赵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孟兆斌,××××年××月××日生育次子孟兆政;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月原、被告去深圳打工,在其打工期间于2009年4月17日赵某从其租居的房屋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赵某被公安机关列为失踪人口。
原告诉至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次子孟兆政。以上事实,由原告证人孟兆斌、肖秀、王青梅证人证言;兰考县公安局堌阳派出所出具的河南省失踪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于2009年4月17日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分居已满四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孟某抚养婚生次子孟兆政,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孟某与被告赵赵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次子孟兆政由原告孟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亮
审 判 员 郭新社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