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三健民初字第102号

泮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泮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健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泮某。

委托代理人:程国妙。

被告:陈某。

原告泮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泮某自愿以考虑到家庭因素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泮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泮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亚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