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桥,1969年11月9日,农民。被执行人杨福恩,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执字第5-1号罚款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福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福恩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
杨秀桥与杨福恩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桥,1969年11月9日,农民。被执行人杨福恩,农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执字第5-1号罚款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福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福恩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