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宁,农民。被执行人叶中,农民。申请执行人任海宁与被执行人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XX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