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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217号

丁振霞诉刘世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立,丁振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立,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振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振霞诉刘世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