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383号
申请人:杨超群。
法定代理人:杨克虎。
申请人:郭碧君。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杨超群与申请人郭碧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超群与申请人郭碧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6月25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郭碧君应赔偿给杨超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77.64元,除已支付的2600元,余款1477.64元定于当场付清;
二、杨超群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旻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