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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730-1号

韩学明与傅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学明,傅国强,刘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730-1号

原告:韩学明,经商。

委托代理人:童修江、王李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国强,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香港城五区7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61118235x。

第三人:刘金燕,经商。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明与被告傅国强、第三人刘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韩学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