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鲁金明,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玉平,该分社职工。
被告:倪忠建,男,生于1968年4月25日,汉族,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倪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于2013年7月11日,以“被告已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并定于2013年9月底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倪忠建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印邦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