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920号
原告:蔡雪华。
委托代理人:余日升,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号**层。
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华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