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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559号

王宝成与张军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宝成,张军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559号

原告:王宝成。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

被告:张军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秦凤路*号。

负责人:亢军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成诉被告张军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37.5元。

代理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