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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51-1号

杨霞,陈钒,杨丽竹,林映华与蒲田合同普通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杨霞,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陈钒,曾用名陈泽钒,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杨丽竹,曾用名陈丽竹,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林映华,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蒲田,住址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蒲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34148.11元。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保险赔付300000元,故被执行人蒲田还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344148.1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蒲田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车辆重新进行评估,上述车辆的评估价值为3700元(详见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蒲田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