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1249号
申请执行人:范连萍,女,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建村。
被执行人:刘庆战,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连萍与被执行人刘庆战离婚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