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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执字第1249号

申请执行人范连萍与被执行人刘庆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连萍,刘庆战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1249号

申请执行人:范连萍,女,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建村。

被执行人:刘庆战,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连萍与被执行人刘庆战离婚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