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兴全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义堂,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成海,任该支公司经理。被告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保证,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迎春,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兴全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兴全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兴全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镇平县晟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兴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