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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82号

郭XX、池XX与崔XX、贾X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池XX,郭XX,崔XX,贾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XX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委托代理人穆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上诉人池XX、郭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12-1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池XX、郭XX上诉称,2010年8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200万借款并未履行,但与本案诉争115万借据是两个独立没有关连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该借款协议书与下欠本金利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崔XX、贾X治辩称,2010年8月6日上诉人池XX、郭XX与我们签订借款200万元的书面协议,当日实际支付借款115万元。上诉人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间向被上诉人偿还利息及20万元本金。2012年7月6日将下欠本金及利息结算打下两张借据,对管辖约定未作变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池尚信、郭XX与被上诉人崔XX、贾荣治签订了《借款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甲方所在地即陕西省神木县,且该协议对管辖权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神木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应于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永颖

审 判 员  杨胜利

代理

审判员  吴 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