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吕水平。委托代理人李怡陶,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继明。被告曾朝凤。
原告吕水平诉被告龚继明、被告曾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水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怡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继明和曾朝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水平诉称,原告吕水平与被告龚继明系朋友关系,被告龚继明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吕水平借款260000元,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向原告吕水平出具借条,承诺借款于同年12月18日归还。后被告龚继明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经催收未果。又因被告龚继明与被告曾朝凤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吕水平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12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龚继明未到庭答辩,也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曾朝凤未到庭答辩,也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龚继明于2010年10月18日向原告吕水平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吕水平借款260000元,定于2010年12月18日归还等内容。后因被告龚继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吕水平逐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本案债务产生时,被告龚继明与被告曾朝凤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龚继明向原告吕水平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依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吕水平要求被告龚继明归还尚未清结的借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查明,本案债务产生时,被告龚继明与被告曾朝凤系夫妻关系,被告曾朝凤婚在诉讼中未对上述债务进行抗辩。鉴于此,被告龚继明在其与被告曾朝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该债务应按被告龚继明与被告曾朝凤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故被告龚继明与被告曾朝凤对本案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吕水平在诉讼中要求被告龚继明与被告曾朝凤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12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吕水平与被告龚继明、被告曾朝凤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对原告吕水平主张给付利息3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继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吕水平偿还借款260000元;
二、被告曾朝凤对被告龚继明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吕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龚继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28元,由龚继明负担(此款已由吕水平预交6228元,龚继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并付给吕水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于 虹
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
人民陪审员 巫翼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