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日古子,男,四川省昭觉县人,1988年2月13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昭觉县。2010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哈日古子盗窃一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日古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日古子分别于2012年9月8日、9月10日、9月12日、9月13日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巩尊国现金9000余元及五盒黄鹤楼香烟,入户盗窃孙凤华价值120元的银灰色VWAL牌手机一部,白色手表一块(无法鉴定)及11600余元现金,入户盗窃徐爱兰现金4600余元、一条裤子及意见上衣,入户盗窃郭晓蕊价值1905元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天王牌手表两块(无法鉴定)及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入户盗窃4次,数额为人民币34270元,系累犯,且前后属同种罪行,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间判处刑罚。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鉴定意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哈日古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具体的盗窃数额,辩称自己在实施盗窃后没有翻开钱包查看过现金的数额,每次盗窃数额都是同案犯告知的,第一起是5300元,第二是1500元,第三起是48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哈日古子伙同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阿牛打石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为:2012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哈日古子同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在晋源区和平南路药厂宿舍区,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哈日古子通过阳台进入该小区8号楼2单元2层西户巩尊国租住的房屋内,盗窃一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300余元及五盒黄鹤楼香烟。2012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哈日古子同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在晋源区西峪东街21号院内,阿牛打几、曲木木有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哈日古子同阿牛伍达通过阳台进入该院1号楼3单元36户孙凤华的住宅内,盗窃银灰色VWAL牌手机一部,白色手表一块(无法鉴定)及1500余元现金。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VWAL牌VW801型移动电话价格为人民币120元。2012年9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哈日古子同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在晋源区西峪东街水厂宿舍区内,阿牛打几用螺丝刀把该小区2号楼1单元2号徐爱兰的住宅阳台窗户撬开后,由阿牛伍达、曲木木有望风,被告人哈日古子同阿牛打几通过阳台进入该住宅内,盗窃现金4600余元、一条裤子及一件上衣。2012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哈日古子同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阿牛打石在晋源区义井西街药厂D小区内,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阿牛打石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哈日古子通过阳台窗户进入该小区14号楼3单元502号郭晓蕊的住宅内,盗窃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天王牌手表两块(无法鉴定)及现金7000余元。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苹果Iphone4移动电话价格为人民币1905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哈日古子被抓获,到案后及庭审中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当日,从被告人处扣押盗窃的VWAL牌手机一部。2012年10月21日发还受害人孙凤华。赃款均已挥霍。其余赃物由其他同案犯使用。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哈日古子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被立案侦查的事实。
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拘留、逮捕手续证实被告人哈日古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三、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晋源价认刑字[2012]91、[2013]1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人、鉴定资质证明、证实:VWAL牌VW801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20元,苹果Iphone4(16G)价值人民币1905元,以上鉴定结论已通知当事人,盗窃的五盒香烟、一块白色手表、两块天王手表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事实。
四、受害人巩尊国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9月8日凌晨,位于晋源区和平南路药厂宿舍8号楼2单元2层西户被盗,手提包内9000元现金及半条黄鹤楼香烟被盗的事实。
五、受害人孙凤华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9月10日早上,发现居住的位于西峪东街21号1号楼3单元36户的房屋内被盗,丢失现金11600余元、手表、皮带、手机、四盒香烟等物的事实。
六、受害人徐爱兰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9月12日早晨4点30分左右,发现有男子在位于西峪东街水厂宿舍2号楼1单元2号的家中实施盗窃,但没抓住,丢失人民币4600余元以及一条裤子、一件衣服的事实。
七、受害人郭晓蕊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9月13日,发现居住的位于晋源区太药D小区14号楼3单元502房屋昨日被盗,窗户被撬,丢失现金7000余元、两块天王手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的事实。
八、被告人哈日古子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证实:2012年9月10日凌晨,在一个小区的一层,我和阿牛伍达翻窗进入家里,阿牛打几和曲木木有在外面望风,我偷了一部银灰色手机,阿牛伍达偷了一块白颜色手表和1500元钱。手机我用了,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手表被阿牛打几拿走了,赃款我们一起花了。......2012年9月初一天凌晨,我翻窗进入二楼的一户房间,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在楼下望风,我在客厅发现两个包,就通过窗户扔到了楼下,还扔下去五包香烟,后来他们三个把钱物从包中取出后,从楼下扔了上来,我把包放好后爬了下来。我们回了住的地方,现金他们告我说是5300元,钱和烟我们都分了。......也是9月的一天凌晨,阿牛打几利用螺丝刀撬开一户阳台的窗户,我和他翻了进去,曲木木有、阿牛伍达在楼下望风,我偷了一条裤子和一件上衣,阿牛打几偷了4800元,裤子和衣服曲木木有穿走了,钱四人分了。......9月的一天凌晨,我顺着防护栏爬到五楼进入一户人家,阿牛打几、阿牛伍达、曲木木有、阿牛打石在楼下望风,我偷了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和两块手表,还有一部分现金我没有数,全给了阿牛伍达。手机阿牛打几用了,手表阿牛伍达拿走了。他们四个拿偷来的钱买了衣服,没有给我分钱,给我买了一条裤子和一双鞋。
九、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被盗赃物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盗赃物的特征。
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物的扣押、发还情况。
十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十二、昭觉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0)建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江宁监狱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日古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翻窗入室的秘密手段四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25余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此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前后两罪属同种罪行,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哈日古子到案后及庭审中对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以上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哈日古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8400余元,发还受害人巩尊国人民币5300元,发还受害人孙凤华人民币1500元,发还受害人徐爱兰人民币4600元,发还受害人郭晓蕊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白色手表一块,发还受害人孙凤华;继续追缴天王手表两块,黑色苹果Iphone4移动电话一部发还受害人郭晓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吴银珍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