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弓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6日生。被告千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某某诉被告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弓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