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671号
原告:王继存。
委托代理人:王锡伟。
被告: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存与被告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绍海
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
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高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