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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商初字第671号

王继存与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继存,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商初字第671号

原告:王继存。

委托代理人:王锡伟。

被告: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存与被告浙江金茂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绍海

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

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高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