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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76-1号

尹正杰与陈约国、任作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正杰,陈约国,任作水,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尹正杰,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陈约国,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任作水,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东岭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忠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尹正杰与陈约国、任作水、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正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依协议履行清结,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平

审判员 张绪堂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元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