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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550号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盘龙乡张家山村刘家山组,农民.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智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