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盘龙乡张家山村刘家山组,农民.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智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