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483号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生活帮助款100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人吴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 周志权
审判员 马忠诚
审判员 雷崇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彩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