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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483号

吴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483号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生活帮助款100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元,申请人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人吴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  周志权

审判员  马忠诚

审判员  雷崇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彩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