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刘菊香,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路190号。负责人徐永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菊香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 平
审判员 张绪堂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元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