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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536号

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韩城市啤酒厂下岗工人。被告冯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7月11日上午九时开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牛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