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倪志保。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蔡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83元,由原告倪志保负担。
审 判 员 徐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