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80号

倪志保与蔡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志保,蔡芳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倪志保。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蔡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83元,由原告倪志保负担。

审 判 员 徐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