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保字第13号
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348号。
被
申请人: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横路88号147#。
被
申请人: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1号。
被
申请人:施继寿。
被
申请人:孙银雪。
被
申请人:玉环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泰兴苑7幢3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玉环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环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宇斯浦城市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玉环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孔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